Club NAFA Constitution (Chinese)
名称
1. 南艺联谊会(以下称为本会)

会址
2. 本会会址及通讯处为:80 Bencoolen Street Singapore 189655或由理事会决定且经社团注册官批准之其他地点。本会只能在有关当局书面批准之地点或场所进行活动。

宗旨
3.
i) 促进会员间之友谊、了解及合作;
ii) 促进会员间之体育、康乐、文化活动及一般福利;
iii) 合力协助南洋艺术学院各方面发展;
iv) 促进或协助社会慈善事业。

会员
4.1. 任何现任与退休南艺理事会理事、南艺教职员与南艺校友均可申请为普通会员。所有申请加入本会之申请书,须以理事会所设之表格填写,并须由一会员提议及另一会员附议,交由理事会考虑。一俟理事会批准,入会基金及年捐缴交后,即可成为本会普通会员。普通会员年龄至少达二十一岁始有选举权和被选权。

4.2 本管委会得邀请社会人士及服务南艺十五年以上之教职员为荣誉会员。惟荣誉会员无选举权或被选权。

4.3 任何支持母校发展及在财务上积极赞助者,得由理事会推荐及批准为本会名誉顾问。惟名誉顾问没有选举权及被选权。

入会基金年捐及其他
5.1 普通会员入会基金五十元,须于理事会批准其申请后二周内缴清,倘若不依时缴交,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5.2 普通会员之年捐为二十四元,须在每年正月份缴清,新会员则须于理事会批准其申请后二周内缴清,倘若误期,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5.3 若会员中有拖欠会费或应缴之费用时,理事会应即刻通知当事者。若款项不于二周内缴清,会长有权将其姓名公布于会所布告栏内,并停止其享受会员之一切权利,直至所欠款项悉数缴清为止。凡连续拖欠超过三个月者,则当作自动退会论。

5.4 荣誉会员与名誉顾问毋须缴交入会基金与年捐。

5.5 任何筹募作特别用途之捐款,只能向会员征收,也只能在会员大会中提出,通过之后始能生效。

会员大会
6.1 会员大会具有最高之行政权。会长若在会员大会中缺席,则由副会长主持会议。若正副会长均缺席,则由出席之会员中推选一人担任会议临时主席。

6.2 常年会员大会将于每年三月召开。此外,当主席接获不少于25%有投票权之会员或三十位有投票权之会员(以少者为准)书面请求召开特别会员大会时,理事会得召开之。通知书应致给秘书,并说明欲讨论事项。理事会在接获此通知书后,必须在两个月内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6.3 若理事会在接获通知书两个月内没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则请求召开会员大会之会员有权在给会员十天通知书,并列明欲讨论的事项后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同时也应将会议议程张贴在本会布告栏上。

6.4 召开常年会员大会应给予会员两周之通知,而特别会员大会则需十天通知。会议通知书应由秘书签发,并列明会议召开之地点、日期与时间。会议议程应在四天前张贴在本会布告栏上。

6.5 除非在本章程有明文规定,不允许会员代表在会员大会上投票。

6.6 常年会员大会将讨论下列事项:
a) 上年度之财政报告及理事会之常年报告;
b) 每两年一次选举理事及查帐。

6.7 任何会员欲在会员大会提出任何提案,应在会议召开一周前照会秘书。

6.8 会员大会之法定人数应为全部有投票权之会员之20%或30名有投票权之会员,以少者为准。会员代表不在计算法定人数之内。

6.9 遇会议人数不足,可将大会展延30分钟举行,若第二次会议之人数仍不足法定者,所有出席者不论多少得以进行会议,但在这种情况下进行之会议,无权修改或增删任何章程条文。

理事会
7.1 理事会设有十三名理事,由会员大会每三年一次选出,然后由其自行复选下列职位: 一位会长,一位副会长,一位秘书,一位副秘书,一位财政,一位副财政,和七位理事。

7.2 上述理事须在常年会员大会中经会员提议与附议,并由与会会员多数票选出。所有理事除财政外,连选得连任之。理事会之任期为三年。

7.3 选举可以举手方式或若获得大多数与会会员同意用秘密投票方式进行。若双方票数相同时,主席有表决权。

7.4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开会通知书须于七天前发出,此外主席可随时以五天之通知,召开理事会会议,惟须有超过半数之理事出席会议,议决案方为有效。

7.5 任何理事若无故连续缺席三次会议,将被认为退出理事会。理事会得另选一会员递补其空缺直至下届会员大会。惟任何更动须于两周内通知社团注册官。

7.6 理事会之职责为举办活动与监控本会日常事务。理事会不能违背会员大会之意愿。理事会之职权应在会员大会之下。

7.7 理事会有权每月动用本会基金不超过五百元作为举办活动用途。

理事职务
8.1 会长: 将担任会员大会及理事会会议之主席,对外为本会代表。

8.2 副会长: 将于会长缺席时代理其职务。

8.3 秘书: 将作正确之会议记录(除财政记录外),并保存之。他亦在任何时候保存入时的会员名册。

8.4 副秘书: 将在秘书缺席时代理其职务。

8.5 财政: 代表本会保管及鸠收并支付各种款项,且负责准确记录来往款项之帐目。财政可代表本会支付每月不超过一百元之开销。财政手上超过五百元之现款,应存入理事会所指定之银行。本会银行户口之支票,将由财政及会长、副会长或秘书之中任何一人联名签署方为有效。

8.6 副财政: 将协助财政执行任务。

8.7 其他理事得协助本会推动会务并执行理事会委托之任何事项。

查帐及财政年度
9.1 两名在理事会之外的会员将在会员大会中被选为查帐,为期两年。查帐不得连任。

9.2 他们:
a) 将查核全年帐目并向会员大会提呈报告。
b) 在会长请求时得在其任内查核本会任何时段的帐目,并向理事会提呈报告。

9.3 本会之财政年度定为每年之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信托人
10.1 若本会有置不动产,则应交由宣誓可靠的信托人保管。

10.2 本会之信托人将:
a) 不多过四人但不少于两人;
b) 在会员大会上选出;
c) 不得变卖或抵押产业,除非获得会员大会通过。

10.3 信托人将失效若:
a) 因死亡、疯癫或神经错乱;
b) 连续超过两年不在新加坡;
c) 行为不检或渎职;
d) 呈辞职书。

10.4 若欲罢免任何信托人或推举新人填补空缺,则须将通知书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两星期张贴于本会布告栏。会议结果须照会社团注册官。

10.5 每座不动产之地址、信托人之姓名及嗣后有任何更动皆须照会社团注册官。

来宾及访客
11.1 来宾及访客允许到本会造访,但不能享受本会会员之权利。渠等得遵守本会之规章。

禁例
12.1 除了在私营彩票法令第250章允准之私营彩票外,本会不得在会所内进行任何形式之赌博。

12.2 本会基金不能当作替会员偿还法庭罚款之用途。

12.3 本会不得参与在现行法律中生效之任何职工运动。

12.4 本会不得企图统制物价或以其他形式干涉贸易,直接或间接与会员安排货物或服务之定价、折扣、津贴或回佣等以致损害消费人之利益。

12.5 本会将不介入政治活动,更不允许本会基金或会所被充作政治用途。

12.6 本会不得以其名义,或理事会或职员或会员名义举办博彩,不论只限于会员与否,除非获得有关当局之同意。

12.7 本会不得以任何目的筹款,除非得到警察准证主管或其他有关部门之批准。

修改章程
13.1 修改或附加任何章程条文,须由出席会员大会之会员中至少三分之二赞成,方能通过。这些修改或附加章程之条文,须于社团注册官批准后,方能生效。

解释章程
14.1 若遇任何问题或疑难,不能依据章程获得完善之解释时,则理事会有权自行决定之。理事会之决定将是最后者,除非被会员大会推翻。章程之诠释,以英文本为准。

争端
15.1 若会员间发生争端,可依靠召开特别会员大会解决之。若争端还不能解决,则可诉诸法律由法庭裁夺。

解散
16.1 欲解散本会,须获得在新加坡居住至少五分之三会员在会员大会上通过,方为有效。

16.2 本会若以上述步骤通过而加以解散,则本会一切债务须偿还清楚,剩余之款项之去处可由会员大会决定,或捐予一些慈善机关。

16.3 有关解散事宜,须于七天内通知社团注册官。